随着《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26的发布,2026年5月1日实施。关于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与2017版本有很大区别,最新版本并未明确哪些特种设备不需要办理登记,新版本的原话是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参照本规则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中使用管理的相应规定,实施安全管理。

2017版本:明确了哪些设备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

2026版本:未明确,需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那么,到底哪些压力容器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根据2026版本的要求我们需要查找所有关于压力容器的的技术规程:《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3-2007、《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
1、《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
1.4.1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材料、设计、制造要求的压力容器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以下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第1章至第4章的规定:
(1)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过程装置中冷箱内的压力容器;
(2)盛装第二组介质(注1-5)的无壳体的套管热交换器;
(3)超高压管式反应器。
1.4.2 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设计、制造要求的压力容器
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以下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第1、3、4章的规定:
(1)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
(2)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者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
(3)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者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
(4)蓄能器承压壳体。

7.1.11 简单压力容器的使用管理专项要求 简单压力容器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不需要进行定期检验。

2、《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
1.3 不适用范围
本规程不适用于仅在灭火时承受瞬时压力的消防灭火用气瓶,以及手提式干粉型灭火用气瓶、水基型灭火用气瓶、钎焊结构气瓶,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矿山井下、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的气瓶。

8.3使用单位基本要求
(2)使用单位应当采购取得相应制造资质的单位制造的、经监检合格的气瓶以及气瓶阀门(采购的燃气气瓶还应当具有本使用单位的标志),并且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以及其他特殊要求的气瓶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变更以及注销手续;车用气瓶的使用登记、变更和注销由产权单位办理;

综上所述:2026版本:压力容器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明细与2017版本一致。以下9类压力容器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