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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某项目工地 吊运混凝土料斗时承载钢丝绳断裂 掉落的料斗砸中1名工人 造成该名工人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88万元 近期,宝安区应急管理局公布了该起事故的事故调查报告,报告中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料斗钢丝绳不符合安全要求,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7月13日16时30分,坤×公司(涉事项目塔楼土建结构工程劳务分包公司)班组长赵某军组织安排3名工人携带混凝土振捣棒等作业工具进行浇筑,计划使用混凝土料斗吊运混凝土至涉事建筑物首层顶板位置的楼梯间实施浇筑作业。指挥人员张某、邓某两人分别在首层顶板位置及地面处指挥。 涉事项目工地12栋副楼首层顶板 17时30分许,作业队伍开始浇筑楼梯踏步。18时30分许完成第一车混凝土的吊运及浇筑作业。 19时许,第二车混凝土到场,王某争加入浇筑作业队伍开始浇筑楼梯间四面墙体。19时58分许,在吊运第5斗混凝土(每斗装混凝土至离料斗口20-30厘米处)过程中,料斗吊运至墙体模板上方约2米处时,料斗的承载钢丝绳突然断裂,料斗坠落砸中蹲立在墙体模板上的王某争,致其安全帽脱落并倒在楼梯间墙体模板顶部,随后料斗坠落倾覆至楼梯间内。 事故发生后,班组长赵某军立即组织现场工人将王某争从事故位置转移至首层顶板位置等待救援,赵某军同步向项目负责人胡某国报告,胡某国口头向总包单位安全总监张某为报告事故,坤×公司私家车到达现场后将王某争送往医院抢救。项目经理姜某强接报后向宝安区住建事务中心报告事故。 7月14日2时39分,医院宣布王某争抢救无效死亡。 通过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对人员进行询问、第三方检测及司法鉴定,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 指挥人员在吊物(料斗)下方有工人时仍指挥吊运作业;在吊运混凝土过程中,料斗四根钢丝绳发生断裂,料斗坠落砸中冒险停留在下方的涉事工人,造成本起事故。 -事故料斗坠落在首层顶板浇筑楼梯的西北角处,砸坏了楼梯平台的木模板,后掉落在浇筑楼梯下方脚手架防护板上 连接料斗四角位置的钢丝绳均已断裂 《事故勘验鉴定报告》结论: 涉事钢丝绳承载能力不足(其破断拉力为16.64kN),钢丝存在腐蚀现象。装载混凝土的料斗重量逼近了钢丝绳的破断载荷(约3t),加之吊运过程中的制动或晃动会产生一定的附加冲击载荷,当某次瞬间的载荷超过了钢丝绳的破断载荷时,钢丝绳发生了断裂;现场人员指挥不当,指挥吊运作业时,料斗从人员上方通过;王某争个人安全意识淡薄,在吊运作业过程中,站立在吊运混凝土的料斗下方且未与之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导致被突然掉落的料斗砸中身体,发生了本起事故。 2025年1月3日,坤×公司采购80米直径16mm的银白色钢丝绳用于现场方形料斗的钢丝绳更换。1月5日,钢丝绳进场,坤×公司仓管员报施工总承包与监理单位验收,提供了产品质量证明书。坤×公司安全员领用该批钢丝绳并安排工人安装到三个新购买的混凝土料斗及其余方形料斗上。直到7月13日事故发生,坤×公司未对料斗钢丝绳进行涂油等维护保养。 涉事料斗一侧已变形,溅有少量血迹,测得涉事料斗的高度约1.4米,直径约1.4米; 连接料斗四角位置的钢丝绳均已断裂;断点处的钢丝绳有明显的腐蚀生锈。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涉事工人王某争安全意识不足,冒险停留在吊物下方危险区域作业,未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应对本起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坤×公司指挥人员张某在吊物(料斗)下方有工人停留的情况下,仍指挥塔吊进行吊运作业。张某的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应对本起事故负直接责任,建议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三)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上下滑动查看 1.坤×公司项目负责人胡某国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涉事钢丝绳不符合安全要求、工人违章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负管理责任,建议由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2.坤×公司安全员陈某安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不到位,未认真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在混凝土浇筑作业前对涉事钢丝绳检查但未排查出涉事钢丝绳存在锈蚀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负管理责任,建议由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3.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姜某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现场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负管理责任,建议由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四)对有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坤×公司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在施工过程中,未遵守安全规章、规程,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未对涉事料斗钢丝绳进行维护保养,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涉事钢丝绳不符合安全要求、工人违章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负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由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2.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坤×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不到位,未能督促坤×公司整改现场存在的安全问题;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现场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五)建议企业内部处理的人员 监理单位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日常巡视时未发现涉事料斗钢丝绳无维护保养的安全问题。建议由监理单位根据内部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内部处理,并在调查报告批复后一个月内将处理结果报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







